交通事故起诉状【通用9篇】
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下面是可爱的编辑给家人们收集整理的9篇交通事故起诉状,欢迎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__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__________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_______驾驶该单位__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______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_____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______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_____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_____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2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律师代理费 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3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xx元。合计:820xx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xx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4
原告一:
住所:
原告二: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被告三:
住所:
被告四:
住所: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_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系本案受害人_____之夫,原告_____、系受害人______之子,属于受害人_____的近亲属。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_驾驶被告______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______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_________,该车乘客______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________驾驶的被告______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号力帆客车碾压,______当场死亡。
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______区支队公交(_____)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_________",其驾驶员_______承担事故主要责任;________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________",其驾驶员______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______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______生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时已满____周岁,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自_______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__________,并在______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_______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_______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______________;
丧葬费:________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______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_______×5。死者的丈夫_____在______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______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______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_________元。扣除被告"________"已支付的费用_____元,尚应支付____元。
被告"______分公司"是被告_______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_______总站"是被告_______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5
原告:杨××,女,汉族,1x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
被告:朱××,男 ,汉族,1xx1年x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大厦13、14层。
负责人:王××,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赔偿医药费1x元、护理费x元、营养费5xx元、交通费x元、误工费11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x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xx元,鉴定评估费315元,以上共计x5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x月25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张魏寨南二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x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 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飞鸽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 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
经查,事故车辆豫ahm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6
原告:__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____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____骑车行使至____镇______路时,与原告______发生碰撞,造成原告______右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______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_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______医院进行治疗,被告____承担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20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______作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赔付原告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32440元外,同时再给付30000元作为后期治疗、护理以及其他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了被告给付的上述费用,但原告经医院治疗后的一直未能痊愈,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需要手术更换,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医院手术更换了右股骨,共计花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费用____元,同时护理费用预计在____元左右,误工费____万元左右。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是基于原告____痊愈的目的能够达到的前提下所签署,而目前原告未能痊愈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明显违背双方签署的目的。同时,二原告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当时对骨折病情有可能产生的并发症无法充分预见,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的误解。另外,原告受伤进行治疗,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又需要专人陪护(目前由____全天陪护),现已无收入来源,二被告支付的____万元费用早已支用完毕,同时已支付____万元的手术及护理费用等,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对二原告明显不公。
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协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7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 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 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 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x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 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 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 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8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______元;住院火食补助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伤残鉴定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______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__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客车,沿_____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_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的大型客车碰撞,致______公交车上的乘客______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_____天出院。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疼痛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疼痛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原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______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______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______元。原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承担。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承担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9
原告)一:___,男,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
原告二:__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男,身份证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告四: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____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______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______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______车辆与浙C_____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____),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____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